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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建诉李朝平、陈鲸仿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李朝平,陈鲸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洪民初字第93号原告杨建,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徐军,四川必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朝平,男,汉族,1966年11月27日生。被告陈鲸仿,女,汉族,1964年10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与被告李朝平、陈鲸仿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系自愿,并符合法律关于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杨建承担。审 判 长  熊 哙审 判 员  廖 航人民陪审员  饶俊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史梦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