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大民一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金某诉龚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庆亮,龚洪彬,黄得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民一初字第211号原告金庆亮,男,199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牛佛镇前锋村*组*号。法定代理人金友财,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牛佛镇前锋村*组*号。系原告金庆亮的父亲。法定代理人李小燕,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牛佛镇前锋村*组*号。系原告金庆亮的母亲。委托代理人刁凤名,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洪彬,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庙坝镇脚仙组**组**号。被告黄得文,男,195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祝家村*组*号。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原告金庆亮诉被告龚洪彬、黄得文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黄得文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金庆亮诉被告龚洪彬、黄得文身体权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