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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肖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鸡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甲,曾用名肖某乙,男,农民。2010年12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11年7月29日主动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7月29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13年1月28日由鸡泽县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鸡检刑诉(2013)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舒敏、张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5日21时许,邢某甲与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丙(在逃)、李某甲(在逃)酒后又到鸡泽县曹庄乡褚庄路口川燕饭店6号屋喝酒吃饭,赵某甲等人在该饭店3号屋喝酒吃饭,因被告人肖某甲等人向3号屋扔酒杯,赵某甲等人见状离开饭店,随后,肖某甲、肖某丙、李某甲等人也离开饭店。离开时,李某甲将6号屋的饭桌掀翻,又将饭店门口的洗刷盆踢坏。赵某甲离开饭店后随即给其父亲赵某乙打电话称有人在饭店给他们找事,赵某乙接电话后即与同村赵某丙赶至川燕饭店门前,见肖某甲等人正从饭店往外走,赵某乙上前与肖某甲等人理论。肖某甲、肖某丙、李某甲与赵某乙发生殴斗,在殴斗中,肖某丙用铁棍将赵某乙头部打伤,经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被害人赵某乙右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的损伤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甲等人已对被害人赵某乙进行了民事赔偿,赵某乙已撤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肖某甲酒后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要求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5日21时许,邢某甲与被告人肖某甲、肖某丙(在逃)、李某甲(在逃)酒后到鸡泽县曹庄乡褚庄路口川燕饭店6号屋继续喝酒。赵某甲等人在该饭店3号屋喝酒,因被告人肖某甲等人向3号屋扔酒杯,赵某甲等人见状离开。随后,肖某甲、肖某丙、李某甲等人也离开饭店。离开时,李某甲将6号屋的饭桌掀翻,又将饭店门口的洗刷盆踢坏。赵某甲离开饭店后随即给其父赵某乙打电话,称有人在饭店给他们找事。赵某乙随即与同村赵某丙赶至川燕饭店门口,见肖某甲等人正从饭店出来,赵某乙上前与肖某甲等人理论时与肖某甲、肖某丙、李某甲发生殴斗,在殴斗中,肖某丙用铁棍将赵某乙头部打伤。经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赵某乙右额颞顶部硬膜外血肿的损伤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甲等人已对被害人赵某乙进行了民事赔偿,得到了赵某乙谅解并撤诉。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肖某甲供述,我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0年12月5日晚9点来钟,我和肖某丙、李某甲在奥都饭店喝酒,后来邢某甲来了,我们喝了大概三、四瓶白酒,随后我们三人送邢某甲回村。当时肖某丙骑摩托车拉着我们三人,到了褚庄路口,邢某甲又让我们去川燕饭店再喝会儿,喝酒的时候,又来了两个人,一个叫徐某甲,一个叫康什么的,他们和我们一起喝酒。喝了一会儿,徐某甲和李某甲一起去别的屋了,没过一会儿他们俩回来了。李某甲还骂骂咧咧的,我也不知道为啥,李某甲就拿桌子上的玻璃杯朝北边屋里面扔,随后我们也跟着往里面扔玻璃杯,当时那个屋里的人已经走了,后来我出屋接了一个电话,我又进屋时,见桌子被掀翻了,肖某丙说是他掀的。这时,川燕饭店的老板过来,我和邢某甲给老板说坏的东西我们赔,随后我们四个人就出了屋,李某甲还把门口的洗脸盆砸坏了,后来我们就出了川燕饭店。我们从川燕饭店出来,看到路边停着一辆车,后来又过来一辆三马车,两辆车总共下来四五个人,就往我们这边来。赵某乙和其中一两个人拿着铁管子。我就拿刀子出来了,想着吓唬吓唬对方,这时肖某丙就从我手里把刀子夺了过去。我们到赵某乙跟前,肖某丙拿着水果刀比划说:“谁上前,就捅死谁。”邢某甲就赶忙上去拉架,李某甲也在一边骂起来。赵某乙就拿着铁管子上前跟肖某丙打开了,我上前推搡了几下,后来我怕被刀子、棍子打到,我就躲到一边了,后来现场比较混乱,人也多,我也没看清他们是怎么打的。我害怕肖某丙拿刀子捅到我,就躲一边去了。后来我见肖某丙从地上拾了根铁管子和赵某乙打。过了一会儿,我听有人喊“有人被打住了”我往那边一看,见赵某乙躺在饭店门前靠北边的地上。肖某丙当时慌了,把铁管扔到马路边上往南跑了,我见有人被打伤了,也赶紧往南跑,李某甲往哪跑了我没注意。2、肖某丙证实,2010年12月5日下午5、6点钟的时候,我和李某甲、肖某甲在正言堡路口的奥都饭店喝酒,后来邢某甲也来了,我们一块喝了有四瓶白酒,都喝醉了。喝到晚上8、9点钟我们送邢某甲回家,我们四人骑一辆摩托车走到褚庄路口时,也不知道谁提出的去川燕饭店再喝点。我们四个人又到川燕饭店,喝了会碰到李某甲的两个熟人就在一块喝,我不认识那两个人,只知道一个是砚池村的,一个是孙堡营的。我们喝了三四瓶白酒,都醉了。晚上快十点的时候,不知道因为什么事,李某甲和肖某甲往我们隔壁北边屋里扔餐具,北边屋里有几个小孩,还有谁扔了我不知道,我当时喝多了。后来我们又喝了会儿,走的时候李某甲把喝酒的桌子给掀翻了,我们走到饭店门口,我和李某甲、肖某甲就跟褚庄村的赵某乙打起来了。一开始的时候我用的刀子(在屋里喝酒的时候我问肖某甲要的,是一把折叠刀,单刃的,二十公分左右长),因为当时喝醉了,还用其他的东西打了没有我也记不清楚了。李某甲、肖某甲和对方用什么打的我不知道。3、李某甲证实,2010年12月5日晚上,我与我村肖某丙、肖某甲在正言堡村的奥都饭店吃饭,后来褚庄村的邢某甲也过来了,我们四人喝酒后骑一辆摩托车送邢某甲回家,走到褚庄路口时邢某甲又叫我们去川燕饭店喝酒,我记得我共喝了四杯白酒,喝多了,也不知因为啥肖某甲就摔杯子了,然后又拿了玻璃杯子朝北边隔壁屋扔,我和肖某丙也跟着扔了几个杯子。邢某甲当时出屋了,他回屋后叫我们走,我们四人就往饭店外走。一出饭店门口就见从对面过来七八个人,其中有几个拿着棍子,到跟前后,肖某丙就嚷嚷的说你们干啥之类的话,说话也挺冲的,这时对方就有一个人上前跟肖某丙打起来了,这个人就是赵某乙,当时赵某乙手上还拿了根棍子。我和肖某甲也上前跟赵某乙推搡开了。当时邢某甲还上前劝架了。后来肖某丙不知从哪拾了根棍子(有一米多长,有三十公分左右粗)就朝赵某乙头上打了一下,赵某乙就倒地了。我和肖某甲就跑了,我朝南边跑的,肖某甲朝哪儿我没注意,肖某丙跑没跑我不知道。4、被害人赵某乙证实,2010年农历10月13日那天晚上8点来钟,我和我村的赵某丙、赵某丁从鸡泽县城拉了一三码车废铁回村,经过段庄桥头时,就在那儿饭店吃饭。正吃饭时,我孩子赵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在褚庄路口川燕饭店吃饭时挨打了。我挂了电话,就和赵某丙两人一起坐了我村赵某戊的顺路客车过去了。到褚庄路口,我跟赵某丙下了车就见川燕饭店门口有三四个年轻人,我就从路边往饭店方向走,其中一个年轻人举起胳膊就朝我过来,我就用手迎,手就被扎了一刀,我开始也没注意到那个人手里拿了刀子。我说:“一没怨、二没仇动啥刀子,”那几人没吭声,我村邢某甲就上来了,拿胳膊拦住我说:“爷们,不能打,自己人。”后来我也不记得咋回事了,只知道被人朝头部打了一下,后面发生啥事就不知道了。后来肖某甲对我进行了民事赔偿,我对其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肖某甲责任。5、证人赵某己证言,2010年12月5日晚上9点来钟,我和赵某庚、赵某甲去我村村东川燕饭店喝酒,饭店老板“老三”将我们安排到3号屋,我们刚进屋不久,我村邢某甲进到我们屋内说话,不一会,隔壁6号屋扔过来一个酒瓶,并过来一个年轻人,听邢某甲说那人叫肖某丙,邢某甲将他拉走了。但6号屋又往我们屋扔酒瓶,又听说他们要打我们,我们便往外走。出饭店门,我们跑到马路西边躲了起来。赵某甲给他爹赵某乙打电话说有人给他找事,要打他。停了不一会,赵某乙和赵某丙坐着赵某戊的车过来了。赵某丙、赵某乙下车后,就有人喊赵某甲、赵某甲,赵某甲就跑过去了,紧接着赵某丁开一辆三码车也来了,我听到那里有人吵架,接着双方就打开了。不一会儿有人说:赵某乙倒了。我们便往那儿去,见有人往南边跑了,赵某乙在饭店门口躺着,邢某甲在一边扶着赵某乙,那个叫肖某丙的人在马路东边躺着,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将他们双方送到医院了。赵某乙头上受伤,手上有伤,都流血了。6、证人赵某庚证言,2010年12月5日晚上9时左右,我与本村赵某甲、赵某己到本村“老三”饭店3号屋吃饭,我们进该屋不久,本村的邢某甲来到我们屋内,不一会,隔壁6号屋内的人从隔墙上扔了个酒瓶,还过来一个年轻人,听邢某甲说叫肖某丙,邢某甲就把他拉走了,但6号屋内的人还是扔酒瓶,他们说还要打我们,我们三人就往外走,跑到对面的往我村走的马路上。赵某甲给他爹打电话说有人找事。不一会儿我村赵某戊的客车来了,赵某乙、赵某丙从车上下来,我听见有人喊赵某甲,赵某甲往饭店那儿跑,紧接着赵某丁开一辆三马车来了。我听见有人吵,紧接着我见双方打开了,不一会儿有人说赵某乙倒了,我到现场走见有人往南边跑了,见赵某乙在饭店门口躺着,邢某甲在一边扶着,一个肖湾村的男子在马路东边路沿上躺着。我见赵某乙头部、手上流了血。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把打架双方送医院了。7、证人赵某甲证言,2010年12月5日晚上8点多钟,我跟我村赵某己、赵某庚到川燕饭店吃饭,进饭店时看见邢某甲和三个年轻人在川燕饭店雅间吃饭。我们屋和他们屋中间就隔了一堵墙,上面没有封顶。我们吃饭时,邢某甲就进我们屋要和我们喝酒,在我们屋待了有五六分钟。这时邢某甲屋的人喊邢某甲回去,邢某甲没有回去,又待了有一两分钟,邢某甲屋的人就开始往我们屋扔酒瓶子,邢某甲就喊了一声:“干什么啊扔酒瓶子”,邢某甲就回他屋了。这时邢某甲屋里的人还往这边扔酒杯子,我们没吭声就走了。出了饭店我就用赵某己的手机给我父亲赵某乙打了个电话,说我在川燕饭店挨打了,让他到饭店来。然后我们三人走到褚庄路口桥头上等我父亲。过了十来分钟,我父亲和我村赵某丙坐赵某戊的客车到了川燕饭店门前路边。我父亲赵某乙下了车就喊我,我就掂了块砖头往那儿走。这时赵某己和赵某庚没有跟着过来。我父亲上来就问谁打我,我见邢某甲和那三个年轻人正好从饭店出来,我说就是那三个人。我父亲走到他们跟前,我和赵某丙也跟着过去了,我父亲就跟那三个年说了一句话,说的啥我没听清,那三个人上来就打,用拳头打的,我见那三个人中最高个子的从身上掏出一把单刃匕首(有30公分长),我就拿砖头朝他砸了过去,没砸到。赵某丙上来拉架,把我和我父亲往后拉。那三个人还上来打我们,我捂住了头,就被他们打到在地了。这时我村赵某丁开的三马车(拉的废铁)到了现场,把车停在饭店东边路边。这时我父亲也着急了,就往三马车那边跑,对方穿红色羽绒服的那人就追着我父亲也到了三马车那儿。我父亲从三码车上拿了根棍子,穿红色羽绒服的那个人也从三码车上拿了根铁棍子,两人就对抡起来了。这时个子最高的那个年轻人就用匕首捅赵某丙,没捅到。我父亲用右手夺匕首,抓到了刀刃上,被刀划了个口子。随后个子最高的那个年轻人就上来夺了我父亲手上的铁棍子,我父亲就往饭店那个方向跑,跑到川燕饭店门外北侧时,就被个子最高的年轻人拿棍子抡倒了。8、证人赵某辛证言,2010年12月5日晚上7点半多,我村邢某甲领着三个年轻人(一个叫肖某丙,另两个我听邢某甲说是肖湾村的)到我饭店吃饭,听邢某甲说他们先前在正言堡村奥都饭店喝过酒了,到我这儿再喝点。我就让他们去了6号屋。8点半左右,我村三个小孩到了我饭店,有赵某甲(赵某乙儿子)、赵某庚、赵某己,他们吃完饭要走时,我在厨房听见有摔杯子声音,我出来见6号屋地上都是水和杯子,有碎杯子。我说:“喝了酒了,就别喝了”,邢某甲说:“没事没事,我都包了算我的”。然后邢某甲说去结账,他们屋的人就往外走,其中肖湾村的一个穿红袄的就把桌子掀了,出了屋那个穿红袄的又把放在屋门口的餐具箱蹬坏了,邢某甲拉那个人往外走,走到门口又蹬坏了洗刷盆。当时我饭店门前的灯亮着,我就站在门口,邢某甲和肖湾村的三个人走到饭店门口树下时,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就从对面来了,还有我村几人弄不清了。在树下我村的人就和肖湾村那三人打起来了,有人拿棍子,听声音就是铁棍(空管),具体谁拿的没看清。后来见赵某乙往我饭店门口偏北跑,后面还有一个人追着,手里拿着铁棍,追到饭店门北边时,赵某乙一回头,那个人朝赵某乙头上砸了一下,赵某乙当时就躺倒在地上了,打的那人就转身向南边跑了。我就赶紧去看赵某乙,见他头朝东北,肚朝上躺在地上,头部流血。我媳妇拿了一个毛巾把赵某乙的头给捂住了。后来就有人打120急救,还有人报了警,没等120车来,就拦了辆三码车把赵某乙送到鸡泽县医院了。我看的就是肖某丙用铁棍打的赵某乙。9、证人赵某丙证言,2010年12月5日晚上8、9点钟,我和赵某乙、赵某丁从鸡泽县城拉了一三码车废铁回村,经过段庄桥头,就在那儿饭店吃饭。正吃饭时,赵某乙接到他孩子赵某甲的电话。挂了电话,赵某乙说他孩子在褚庄路口饭店挨打了,叫我一起去看看。当时我村赵某戊正好也在饭店吃饭,他就开着他的客车拉着我和赵某乙一起到了褚庄路口。我和赵某乙下了车,赵某戊就开车走了。当时赵某甲在褚庄路口等着,赵某乙把他喊过来问谁打他了,他就指着树下那四人说:“在那儿。”赵某乙就过去了,我也跟过去了,他指着那四人问:“谁打赵某甲了,谁打了?”话刚说完,那三个人就上来用拳头打赵某乙。我就去拉架,当时邢某甲也在那儿拦架。赵某甲掂着砖头也上去砸那三个人。我拉着赵某乙往后退,那三个人中个子最高的就从身上掏出一把单刃刀子,有三十公分左右长,指着我们说:“谁敢上来,谁敢上来就捅死谁。”这时赵某丁就开着拉废铁的三码车来了,将车停到了饭店门口东边树下边。当时赵某乙急了,转身就往三码车那儿跑,那三个人中穿红袄的就去追。赵某乙跑到三码车那,从三码车上拿了根铁管,穿红袄的也从车上拿了根铁管,两个人就打起来了。这时个子最高的那个人从赵某乙手中把铁管给夺走就打赵某乙,赵某乙就往饭店那边跑,其中一个人就追赵某乙,跑到饭店门北边第二个窗户跟前时,就把赵某乙给打倒了。那几人见赵某乙倒在地上了,都往南边跑了,具体往哪儿跑了我不清楚。我赶紧过去看赵某乙,就见赵某乙头顶上流血了,当时邢某甲一手按着赵某乙伤口,一只手扶着他,我就让赵某丁开三码车过来,把赵某乙扶上车送到鸡泽县医院了。10、证人赵某丁证言,2010年12月5日晚上8点来钟,我跟我村赵某丙、赵某乙从鸡泽县城拉了一三码车废铁回村,经过段庄桥头,就在那儿饭店吃饭,正吃饭时赵某乙儿子老行给赵某乙打了个电话。挂了电话,赵某乙说他儿子在褚庄路口川燕饭店挨打了。当时我村赵某戊正在饭店歇着,他是开客车的,赵某戊就开车带着赵某乙、赵某丙去了川燕饭店。我算了账出来见他们已经走了,我就开着三码车在后面跟着往川燕饭店,到那儿我就把三码车停在川燕饭店门口公路边,下车就见老行和三四个年轻人正吵着了。当时邢某甲也在场,我就问他啥事,正说着两边就打起来了,乱哄哄的,我就见有人拿铁棍(从我车上拿的)打架了,谁拿的我没注意。后来就有人喊:“赵某乙倒了”。我一扭头就见赵某乙倒在饭店门北边第二个窗户跟前地上了,当时对方打架的那几个人就往南跑了。我到跟前见赵某乙在地上头朝东脸朝上躺着,头部流了血。当时赵某丙打电话报警了,随后我就开三码车把赵某乙送到鸡泽县医院了。11、证人邢某甲证言,2010年12月5日,肖湾村的肖某丙叫我到奥都饭店吃饭,我到那时肖某丙和两个年轻人已在那儿了,在奥都饭店吃饭到七点多钟,我当时已喝了半斤白酒。肖某丙送我回去时那两个年轻人也一起跟着了。到了褚庄路口,有人说一起再喝点,就又到了川燕饭店。到川燕饭店安排我们在6号房间,隔壁是3号间,我出去要菜时,碰见了赵某甲、小阳、二超他们就在3号屋。我到他们屋歇了会儿,歇了十分钟左右,肖某丙过来叫我回屋喝酒,我就跟他回了屋。刚坐下,他们就开始扔酒杯,我就说他们:“你们疯了,喝多了啊?”我又说:“不喝了,算账去,”我出屋时见3号屋已经没人了。我去算账时,肖某甲和那三个年轻人也出了饭店。我正算账时,就听见饭店外有吵闹声,我出饭店见肖某丙他们与我村的赵某丙、赵某乙还有两三个人在饭店门口吵骂,我就上去拉架,但两边都不理我,赵某乙和另一个人(肖某丙这边的人),不知从那儿拿了根铁棍(是根空管,有1米左右长),我和赵某丙说话时,就听见有铁棍打的声音,一扭头就见赵某乙躺在地上了,我到跟前见赵某乙头部被打出了血,我一手扶住他头,一手按他流血的头顶,我当时喊了一声:“这边躺地上了,不能动了。”肖某丙这边的人就往南边跑了,肖某丙跑到饭店门口偏南边树下就自己躺在地上了。打架的有肖某丙和他的两个同村人,还有赵某乙和他的儿子赵某甲。赵某丙、赵某丁当时也在场,他们在拉架。12、证人赵某壬证言,2010年12月5日在曹庄乡褚庄路口对面川燕饭店发生打架的事我知道,我就看到有几个人在川燕饭店门口打架,具体是谁在打架我没看清。打架的时候用的是什么工具,当时天太黑,我没有看清。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4、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及鸡泽县医院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赵某乙的损伤属重伤。15、鸡泽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肖某甲到案经过及网上在逃登记、撤销信息表证实,2011年7月29日肖某甲主动投案。16、被害人赵某乙出具的撤诉状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17、被告人户籍证明、网上在逃登记信息表、鸡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曹庄中队办案说明及情况说明等证据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酒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肖某甲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范 杰审 判 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李晓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丽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