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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4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志颖、李金坤等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436-2号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志颖、李金坤、许永刚、崔熙艳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88179.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29273.96元,余款58905.28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志颖、李金坤、许永刚、崔熙照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志颖、李金坤、许永刚、崔熙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淄博融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其 堂审判员 孙 红 艳审判员 王 东 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珊存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