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宜法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美利与被执行人覃海煌、覃继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美利,覃海煌,覃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法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兰美利,女,1949年x月x日生,x族,农民,住宜州市xx镇xx村xx屯**号。身份证号:xx********。被执行人覃海煌,男,1982年x月x日生,x族,农民,住宜州市xx镇xx村xx屯**号。身份证号:xx********。被执行人覃继平,男,1955年x月x日生,x族,农民,住宜州市xx镇xx村xx屯**号。身份证号:xx********。申请执行人兰美丽与被执行人覃海煌、覃继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1)宜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覃海煌、覃继平连带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兰美丽11031.05元(含已赔偿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权利人兰美丽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3)宜法执字第169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覃海煌、覃继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经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按本院作出的(2011)宜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覃海煌、覃继平连带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兰美丽11031.05元(含已赔偿5000元)及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覃继平定于2013年10月10日一次性付清6031元,申请人自愿放弃逾期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2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交纳);3.终结本院(2011)宜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人覃继平已于2013年10月10日全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据此,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宜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钰生代理审判员  兰 坤代理审判员  覃远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韦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