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二初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艾某与被告某设备厂、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某设备厂,丁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913号原告艾某。被告某设备厂。法定代表人丁某。被告丁某。原告艾某与被告某设备厂、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艾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撤回对被告某设备厂、丁某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原告艾某。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