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郧县行非执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某与高某、苏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高士琪,苏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行非执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良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先东,男,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高士琪,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被执行人苏永红,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居民。系高士琪之妻。申请执行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高士琪、苏永红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郧计生费征决字(2012)第010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自动向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郧计生费征决字(2012)第0101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李 泽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