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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郭平川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平川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2223号罪犯郭平川,现在西安市第二看守所服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平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西安市中经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2日做出(2012)西监执减字第2087号刑事裁定,准予减刑一年。执行机关西安市第二看守所于2013年9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平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7次。本院认为,罪犯郭平川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平川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 宾代理审判员 周 谧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焦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