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金东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常仁、被告胡常文、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仁义众和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东和商贸有限公司,胡常仁,李新,胡常文,沈阳市沈北新区仁义众和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四)初字第701号原告:沈阳金东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秀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翰霆。被告:胡常仁。被告:李新。被告:胡常文。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仁义众和种植专业合作社。原告沈阳金东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常仁、被告李新、被告胡常文、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仁义众和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玉红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炳玲(主审)与人民陪审员杜艳玲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沈阳金东和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玉红代理审判员 李炳玲人民陪审员 杜艳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乃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