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潼民初字第01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与被告申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申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潼民初字第01763号原告王艳,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超,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争民,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艳诉被告申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少文独任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争民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艳诉称,2011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率为2%,期限为4个月,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之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清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申争民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王艳人民币50000元,期限四个月”。嗣后被告从借款之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先后分几次向原告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共计9000元,之后再未清还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申争民对借条无异议,庭审中,原告提供碟片及电话录音,证明双方约定月息为2分。由于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无法进行。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碟片、电话录音、移动公司通话记录在卷可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债务关系明确,且约定归还期限及利息,被告长期拖欠与法相悖,故原告请求被告清偿欠款应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申争民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艳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从2012年3月1日起按月息2分给付利息至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申争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