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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特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曾碧辉、曾元凯申请宣告曾安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碧辉,曾元凯,曾安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特字第35号申请人曾碧辉。申请人曾元凯。被申请人曾安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曾碧辉、曾元凯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曾安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曾碧辉、曾元凯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曾碧辉、曾元凯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曾碧辉、曾元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申请人曾碧辉、曾元凯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文春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淞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