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特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曾碧辉、曾元凯申请宣告曾安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碧辉,曾元凯,曾安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特字第35号申请人曾碧辉。申请人曾元凯。被申请人曾安英。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曾碧辉、曾元凯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曾安英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曾碧辉、曾元凯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曾碧辉、曾元凯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曾碧辉、曾元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申请人曾碧辉、曾元凯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文春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淞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