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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执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郑晓虹与金家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虹,金家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540号申请执行人:郑晓虹,女,汉族,1963年6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金家山,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鸠民一初字第00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金家山在浙江易道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呈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希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