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丽商终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潘雪平诉钟建伟、周绍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某某,潘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丽商终字第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上诉人钟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潘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泉市人民法院(2013)丽龙商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某某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其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某某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576元,减半收取2788元,由被上诉人周某某负担,上诉人钟某某负连带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5576元,减半收取2788元,由上诉人钟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允平审 判 员 聂伟杰代理审判员 陈俊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