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一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707号原告张某甲,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张某乙,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梁文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