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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杭磊诗、郭桂华与郭桂华、杭震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磊诗,郭桂华,杭震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252号原告杭磊诗,男,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郭桂华,女,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杭震诗,男,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杭磊诗诉被告郭桂华、杭震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磊诗于2013年10月10日以被告郭桂华、杭震诗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磊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杭磊诗承担。审判长  秦绪娥审判员  潘丽英审判员  费瑞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