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杭磊诗、郭桂华与郭桂华、杭震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磊诗,郭桂华,杭震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252号原告杭磊诗,男,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郭桂华,女,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杭震诗,男,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杭磊诗诉被告郭桂华、杭震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磊诗于2013年10月10日以被告郭桂华、杭震诗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磊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杭磊诗承担。审判长 秦绪娥审判员 潘丽英审判员 费瑞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