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二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三合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辰通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三合塑胶机械有限公司,宁夏辰通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865号原告陕西三合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雅荷春天6幢1单元10501室。法定代表人弓永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慧,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辰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胜利乡园林村4组。法定代表人马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三合塑胶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辰通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三合塑胶���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三合塑胶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陕西三合塑胶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沧石审判员  晏航舰审判员  姚 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