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潘芬芬与盛节、汪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芬芬,盛节,汪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318号原告:潘芬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衍良。被告:盛节。被告:汪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芬芬诉被告盛节、汪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芬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