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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潘芬芬与盛节、汪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芬芬,盛节,汪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318号原告:潘芬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衍良。被告:盛节。被告:汪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芬芬诉被告盛节、汪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芬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卢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