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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催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孝义市武军办公设备耗材商店、张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孝义市武军办公设备耗材商店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催字第19号申请人:孝义市武军办公设备耗材商店经营者:张强。申请人孝义市武军办公设备耗材商店(业主张强)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4020005121087336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出票日期2013年1月15日,出票人诸暨市东神汽车零部件制造厂,帐号201000032489626,出票行诸暨合行营业部,收款人浙江兴昂工贸有限公司,帐号14210154740001038,背书人浙江兴昂工贸有限公司、绍兴会稽山建材有限公司、桐庐红狮水泥有限公司、浙江红狮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信燃料有限公司、吕梁聚晟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陈彩红,被背书人孝义市武军办公设备耗材商店,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3年7月1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孝义市武军办公设备耗材商店(业主张强)有权自汇票到期日起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孝义市武军办公设备耗材商店(业主张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志诚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毛项枝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