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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广西桂林怀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汕公司”)、姜方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广西桂林怀汕贸易有限公司,姜方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全民初字第535号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号。法定代表人周晓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峰,广西博辉思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桂林怀汕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方首,经理。被告姜方首,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龙胜县××号××栋。因涉嫌刑事犯罪,现羁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周裕明,广西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广西桂林怀汕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汕公司”)、姜方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咸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蒋开吕与审判员刘佳倩参加的合议庭,于2013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唐艳担任记录。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蒋峰,被告怀汕公司、姜方首的委托代理人周裕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诉称,被告怀汕公司与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16日分别签订《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共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二年,利率为年利率8.61%,按月结息;被告姜方首与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16日分别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以其预购的位于龙胜县龙胜镇兴龙西路13号负1层、1层建筑面积7400m2的商业用房,以最高授信2000万元为被告怀汕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经龙胜县人民政府登记,取得了房屋预告登记证书。原告分别于同月21日、23日按约定向被告怀汕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但被告怀汕公司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于2013年8月21起未再归还利息,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原告债权的实现。故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怀汕公司归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并由被告姜方首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怀汕公司、姜方首辩称,对原告起诉的请求没有异议。原告与被告怀汕公司签订的金额2000万元以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怀汕公司发放2000元的贷款是事实,因被告怀汕公司及相关关联公司目前经营困难,无力归还贷款,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归还贷款有合同及法律依据;被告姜方首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合同,为被告怀汕公司提供最高授信2000万元的抵押担保,并进行了预告登记是事实,对原告要求被告姜方首用抵押的财产为其债务作清偿没有异议。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怀汕公司发放了贷款,但因被告怀汕公司未按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且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原告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被告姜方首提供的抵押物业经抵押预告登记,原告依法享有对抵押物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的优先受偿权,故原告提前收回借款,被告姜方首应当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西桂林怀汕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年息8.61%计算);被告姜方首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80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广西桂林怀汕贸易有限公司、姜方首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68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帐号:2021630104000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咸部审判员  蒋开吕审判员  刘佳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