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5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加波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加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033号罪犯加波,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阿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龙泉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加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24日以(2009)成刑终字第39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1736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止于2018年12月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3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加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51分。另查明,罪犯加波被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加波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加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七年七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张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