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民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高龙贵、徐占奎等与徐占磊、孙瑞云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龙贵,徐占奎,徐占磊,孙瑞云,王建伟,梁爱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初字第2001号原告高龙贵,昌邑市人。原告徐占奎,昌邑市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晓忠,昌邑浩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占磊,昌邑市人。委托代理人杨明可,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瑞云,昌邑市人。被告王建伟(又名王庆辉),内蒙古满洲里市人。被告梁爱芹,昌邑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龙贵、徐占奎诉被告徐占磊、孙瑞云、王建伟、梁爱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龙贵、徐占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龙贵、徐占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国华审判员 付明琪审判员 刘斐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