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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民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高龙贵、徐占奎等与徐占磊、孙瑞云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龙贵,徐占奎,徐占磊,孙瑞云,王建伟,梁爱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初字第2001号原告高龙贵,昌邑市人。原告徐占奎,昌邑市人。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晓忠,昌邑浩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占磊,昌邑市人。委托代理人杨明可,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瑞云,昌邑市人。被告王建伟(又名王庆辉),内蒙古满洲里市人。被告梁爱芹,昌邑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龙贵、徐占奎诉被告徐占磊、孙瑞云、王建伟、梁爱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龙贵、徐占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龙贵、徐占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朱国华审判员  付明琪审判员  刘斐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