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侯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阳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侯某,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陈会玲,阳谷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委托代理人:黄立刚,阳谷景阳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侯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及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陈会玲、被告马某及其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黄立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某诉称,2004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我对被告倍加疼爱,十分珍惜这次婚姻,对被告与其前期所生的儿子也细心照顾,直至其长大成人。但被告自婚后一直靠我的收入生活,从来不向家里交钱,到家后不是要钱就是生气、吵架。特别是近几个月,被告经常吵闹要求离婚,且离家出走,也更换了手机号码,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被告马某辩称,2003年春天,我与原告认识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从认识到结婚时间较长,相互了解。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我与原告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从未生气、吵架。双方均系再婚,双方都十分珍惜这次婚姻,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互敬互爱,生活幸福美满。我与前妻所生男孩马文鹏和原告与前夫所生女孩侯雨薇,均随我们生活,对两个孩子我们都十分疼爱,悉心照顾,家庭和睦。婚后,我从事货运,虽然工作辛苦,但是收入高一些,后我们筹资经营了一个药店,经营状况不错。十年来,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家庭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我与原告之间的夫妻感情进一步得到升华。退一步讲,假如双方偶尔因生活琐事生气,这也是夫妻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并不说明夫妻感情破裂。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2003年春天,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感情一般。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同被告离婚。本院受理本案后,原、被告又多次发生纠纷,致使矛盾进一步恶化。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请求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再要求分割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被告马某表示没有异议。认定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阳谷县公安局狮子楼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侯某与被告马某虽自愿结婚,但双方多次发生纠纷,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婚姻关系已不堪维持,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侯某请求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再要求分割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侯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汤之清审判员 陈明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培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