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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7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高玉国与北京市琉璃河水泥有限公司高庄砂岩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国,北京市琉璃河水泥有限公司高庄砂岩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7189号原告高玉国,男,1946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市琉璃河水泥有限公司高庄砂岩矿,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高庄村西。法定代表人赵向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米来福,北京市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磊,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国诉被告北京市琉璃河水泥有限公司高庄砂岩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国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琉璃河水泥有限公司高庄砂岩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高玉国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莹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