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吴某辰与李某亚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辰,李某亚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吴某辰,男,生于2007年4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法定代理人吴东洋,男,生于1984年5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李某亚,女,生于1985年2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辰诉被告李某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辰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吴某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程治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家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