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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吴某辰与李某亚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辰,李某亚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1656号原告吴某辰,男,生于2007年4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法定代理人吴东洋,男,生于1984年5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李某亚,女,生于1985年2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辰诉被告李某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辰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吴某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程治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家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