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民初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马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周民初字第01060号原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贠君安,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卫,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原告已预交100元,退原告50元,剩余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倪安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