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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定商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苏×与林×、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林×,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舟定商初字第506号原告苏×。委托代理人毛××。委托代理人周×。被告林×。被告晏××。原告苏×诉被告林×、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腾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吕学儒、潘祖庆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裁定,查封被告林×名下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黄碶路44号的房屋一套。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其委托代理人毛××、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12月2日,两被告因生产经���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2分。2012年6月1日,借款到期后,两被告要求续借该笔借款,并由林×出面更换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月息2分。新的借款期限到期后,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支付利息至2013年2月28日。之后,原告多次拨打两被告电话,两被告均不接听。原告认为,两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3月1日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林×、晏××均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支持上述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林×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月息2分的事实;2.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证明原告于2011年12月2日向被告林×交付30万元借款的事实;3.档案(婚姻)摘录专用证明笺一份,证明被告林×与晏××系夫妻关系的事实;4.舟山市吉某船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航某某)企业登记信息一份,证明被告林某某吉航某某51%的股份,且系吉航某某法定代表人的事实;5.舟山市定海友康大药房(以下简称友康大药房)企业变更登记情况表一份,证明被告林×原系友康大药房负责人的事实。被告林×、晏××未提交证据,亦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书面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被告林×、晏××未到庭,即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可以证明原告诉称事实。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1年12月2日,苏×通过银行汇款向林×交付借款30万元。2012年6月1日,林×向苏×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月息2分。借款后,林×支付利息至2013年2月28日。晏××与林×于1998年9月28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24日,林×投资10万元,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友康大药房,后于2013年4月23日转让给案外人顾某飞。2008年7月25日,林×投资514.59万元设立了吉航某某,占51%的股份,并担任执行董事。本院认为:被告林×欠原告苏×借款30万元的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林×未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及时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30万元,并按约定月利率20‰支付自2013年3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的民事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林×与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期间,林×名下有经营实体,系两被告家庭经营行为,故本院认定本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由林×、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苏×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自2013年3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782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承担金额由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舟山市农行南珍支行,账号19×××06。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纳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腾云人民陪审员  吕学儒人民陪审员  潘祖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