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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6-02

案件名称

潘某与朱某甲、朱某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潘某,朱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灌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朱某甲,农民。原告潘某,农民。(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守富、焦庆松。被告朱某乙,农民。原告朱某甲、潘某与被告朱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正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某甲、潘某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守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甲、潘某诉称,被告朱某乙是原告的二儿子。现原告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被告朱某乙非但不履行赡养义务,反而经常殴打原告。2013年农历八月初三,被告妻子还开电动三轮车故意撞向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两原告赡养费每人300元/月。在诉讼过程中,两原告对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不要求本院在本案中处理。被告朱某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甲、潘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朱某乙是原告的二儿子。除被告外,两原告还生有四个子女,长女朱甲,长子朱乙,三子朱某丙,次女朱某丁。该四子女均已结婚并能够独立生活。原告朱某甲、潘某现已年老,无劳动能力。两原告分得的3.6亩承包田,两原告以每亩250元转包给他人。因两原告年老,政府部门向两原告发放每人每月60元生活费补贴。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灌云县南岗乡东徐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朱某丙、朱某丁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对老年人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子女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两原告虽然享受政府发放的生活费补贴,但这是政府部门按照两原告的经济状况给予的待遇,该待遇随着原告生活来源的落实、经济状况的好转,有可能随时被取缔,故本案不应免除被告的赡养责任。按照本地区的人均消费标准,结合两原告的子女人数,两原告土地转包收入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朱某乙向两原告分别负担赡养费130元/月。两原告提出曾遭到被告及被告妻子殴打,两原告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如果被告因虐待行为构成犯罪,两原告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某乙从2013年9月份起,分别向原告朱某甲、潘某支付赡养费130元/月(此款每季度向原告方给付一次)。如果被告朱某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朱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黄正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金磊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