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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张三秀、陈江桂、陈江南与曹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秀,陈江桂,陈江南,曹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44号原告:张三秀,女,195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陈江桂,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陈江南,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湃,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广,男,199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秀、陈江桂、陈江南诉被告曹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三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要求被告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1878元���工资1140元和医疗费1400元的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提出撤回上述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三秀、陈江桂、陈江南撤回要求被告曹广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1878元、工资1140元和医疗费1400元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林锡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羡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