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张三秀、陈江桂、陈江南与曹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秀,陈江桂,陈江南,曹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44号原告:张三秀,女,195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陈江桂,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陈江南,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湃,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广,男,199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三秀、陈江桂、陈江南诉被告曹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三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要求被告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1878元���工资1140元和医疗费1400元的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提出撤回上述部分诉讼请求的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三秀、陈江桂、陈江南撤回要求被告曹广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31878元、工资1140元和医疗费1400元的诉讼请求。审判员 林锡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羡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