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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分执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江西运良锻压有限公司与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运良锻压有限公司,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分执字第248-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运良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分宜县城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袁根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机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唐建木,该公司董事长。江西运良锻压有限公司申请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分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西运良锻压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芜湖中升汽车转向节制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2012)分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钟玉平审判员  张文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超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