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任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孙贵双,女,汉族,1986年11月23日出生,系原告孙某之姐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