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富催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杭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张金来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富催字第14号申请人:杭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来。委托代理人:贾敏儿。申请人杭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24163985,出票人富阳市宏鑫钢构材料有限公司,出票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杭州富阳支行,帐号58×××15,汇票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2013年1月25日,到期日2013年7月25日,收款人浙江榜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帐号为35×××38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永利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董加淦审 判 员 陈琴霞代理审判员 沈光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磊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