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2185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自愿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志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