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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二初字第003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安徽国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信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国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信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317-2号原告:安徽国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叶明玉,董事长。被告:安徽信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郁在庭,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无民二初字第0031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信元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帐户存款18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周方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