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温怜敏与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怜敏,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上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温怜敏。委托代理人:姚小娟。被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春。委托代理人:吴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怜敏诉被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怜敏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怜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怜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温怜敏负担,退还原告温怜敏2150元。(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姚炜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