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民初字第34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聊城兴华支行与田俊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聊城兴华支行,田俊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346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聊城兴华支行,驻本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负责人孔德太,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艳艳,女,该行工作人员,住本市东昌府区。被告田俊辉,男,住本市东昌府区。上列原、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依法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聊城兴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义军审判员 向国秀审判员 史亚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