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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赵桂荣与梁松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荣,梁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1055号申请执行人赵桂荣。被执行人梁松林。关于赵桂荣申请执行梁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桂荣于2013年9月25日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梁松林的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赵桂荣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梁松林的强制执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亚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