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武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豫原起重设备经销部和高艳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豫原起重设备经销部,高艳红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豫原起重设备经销部。住所地:广东省××城区××路××大桥收费站侧(乐安牌坊对面)*****号。组织机构代码:L1807052-8。负责人高艳红,个体工商业主。申请人高艳红。委托代理人崔东峰。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豫原起重设备经销部和高艳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东盟支行(前称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东盟经济园区支行)编号31300051/27666550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汇票记载:付款行广西北部湾银行武鸣县支行和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东盟经济园区支行、出票人广西武鸣锦龙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南宁市东展石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7月22日);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豫原起重设备经销部和高艳红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佛山市禅城区豫原起重设备经销部和高艳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苏杰文审 判 员 赵剑冰代理审判员 农艳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美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