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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邓某与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976号原告邓某女,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雒某,男,196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3年10月11日以予被告雒某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姬君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尹慧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