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二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南京祥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杨俊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祥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杨俊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361号原告:南京祥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文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和英,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俊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祥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俊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祥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祥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祥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