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一终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唐山展望电脑设计有限公司与赵金亭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金亭,唐山展望电脑设计有限公司,高建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唐民一终字第6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金亭。委托代理人杨大刚,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展望电脑设计有限公司(现名为唐山展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硅谷写字楼。法定代表人王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高建利,1971年7月4日。上诉人赵金亭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唐山展望电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承接了第五届唐山农产品展示交易会丰润展区的设计、制作、布展、撤展等工程,施工时间为2012年9月28日至10月14日。后唐山展望电脑设计有限公司又将该工程承包给第三人高建利(社会自然人),双方约定由第三人根据唐山展望电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的图纸购买原材料并负责施工,工期半个月,工程款20000元。第三人自述从唐山展望电脑设计有限公司处承揽工程后又将工程的木工部分承包给了张金生,工程款16000元,张金生雇佣了赵金亭,赵金亭及张金生对该事实予以否认。赵金亭于2012年9月30日至2012年10月4日在该工地做木工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并未受到唐山展望电脑设计有限公司的劳动管理。赵金亭自述其系由张金生介绍到工地工作,工资张金生说的是180元/天,由张金生代领。在庭审过程中唐山展望电脑设计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纳税申请表、职工工资发放表、给第三人付工程款的银行存款凭条,用以证实该公司所属行业为其他服务业,第三人非唐山展望电脑设计有限公司职工。因劳动关系问题,赵金亭向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请求裁决与唐山展望电脑设计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唐山市路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赵金亭的请求,唐山展望电脑设计有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另查明,2013年6月4日唐山展望电脑设计有限公司更名为唐山展望广告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仲裁裁决书、书证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唐山展望电脑设计有限公司的工程由第三人承揽,赵金亭在工作过程中不受唐山展望电脑设计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和劳动管理,劳动报酬也非该公司发放,赵金亭主张与唐山展望电脑设计有限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于2013年7月2日判决:原告唐山展望电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亭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赵金亭负担。判后,赵金亭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所谓“被上诉人的工程由第三人承揽,上诉人在工作中不受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约束和劳动管理,劳动报酬也非其发放,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认定错误。原审法院回避本案的诸多关键事实,对应予查清的事实不进行调查,致使本案审理的事实不清,其目的是为了偏袒被上诉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激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发还重审。唐山展望电脑设计有限公司辩称:劳社部(2005)12号文件第4条的规定不适用本案,该条款未泛指全部企业和用人单位,只适用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不适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法律关系,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与高建利间为定做承揽合同关系,高建利与张金生也为承揽关系,上诉人与张金生间为雇佣关系,其损伤的后果应当由张金生承担。上诉人、张金生均承认是张金生找的上诉人干木工活,记工、分配活、工资均为张金生负责,上诉人伤后也是张金生送的医院并支付的医疗费。也是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应予驳回。本院认为,唐山展望电脑设计有限公司的工程由第三人承揽,现有证据证实赵金亭在工作过程中不受唐山展望电脑设计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约束、管理,劳动报酬亦非该公司发放。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所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赵金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冷 玉审判员 刘江静审判员 刘群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