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二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于志晖与王忠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晖,王忠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二初字第599号原告于志晖,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王忠阳,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晖与被告王忠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志晖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志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于志晖负担。审 判 员 顾丽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