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民二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于志晖与王忠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晖,王忠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二初字第599号原告于志晖,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王忠阳,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志晖与被告王忠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志晖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志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于志晖负担。审 判 员  顾丽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