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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1979年7月30日生。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俊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兵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