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1979年7月30日生。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83年2月2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俊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兵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