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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光民特字第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仁芳申请宣告雷云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光民特字第014号申请人张仁芳,女,生于1941年7月23日,汉族。被申请人雷云,女,生于1971年9月2日,汉族。申请人张仁芳申请宣告雷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仁芳诉称,被申请人雷云系申请人张仁芳儿媳,申请人之子张某某于2003年6月13日死亡,儿媳雷云于2004年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雷云失踪。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雷云,女,生于1971年9月2日,汉族,住光山县白雀园镇土门村张湾五组。系申请人张仁芳儿媳。申请人之子张某某(系雷云丈夫)于2003年6月13日因病死亡,2004年被申请人雷云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7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雷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限已届满,雷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雷云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申请人张仁芳申请宣告雷云失踪,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雷云为失踪人。二、指定张仁芳为失踪人雷云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小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