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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执字第002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王瑞良与王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良,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245-2号申请执行人王瑞良。被执行人王岩。申请执行人王瑞良与被执行人王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1)杭余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7183.43元。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王岩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1)杭余民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剑平审判员  张树兵审判员  许 永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 翡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