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一初字第5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孙学良、魏伟与魏伟、孙希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良,魏伟,孙希民,陈清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568-1号原告孙学良(曾用名孙景辉),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景县景州镇七里庄村人,现住本村。被告魏伟。被告孙希民。被告陈清林。本院在受理原告孙学良与被告魏伟、孙希民、陈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对二被告孙希民、陈清林的起诉证据不充分,原告孙学良于201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孙希民、陈清林撤回起诉的申请,要求由被告魏伟独自承担偿还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良撤回对二被告孙希民、陈清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孙学良担负。审判员 刘盼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宗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