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36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州亨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无锡雪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亨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无锡雪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3673号原告郑州亨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屏路2号。法定代表人郭明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清晓,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燕杰,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雪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五牧村。法定代表人顾俊福,经理。委托代理人施义丰,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进华,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亨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雪润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亨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案件保全费一千九百四十二元,共计一千九百六十七元,由原告郑州亨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申晓娟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人民陪审员 陈 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