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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陶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307号原告:陶某,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黄太卫,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审判员 宣 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青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