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30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史顺德与杨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顺德,杨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020-1号原告史顺德。被告杨振。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振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杨振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