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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19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华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茂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华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茂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902号原告:马鞍山市华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卫青。被告:石茂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华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茂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华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华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