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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103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李坛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坛创,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上海路候鸟湾对面金属公司第五代收店。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庭执行的被告人李坛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罚金刑一案,本庭已于2013年10月11日将本案(2013)海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罚金3000元划转至国库,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易文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