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1039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李坛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039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坛创,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上海路候鸟湾对面金属公司第五代收店。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庭执行的被告人李坛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罚金刑一案,本庭已于2013年10月11日将本案(2013)海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罚金3000元划转至国库,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易文尧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文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